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人们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2017年5月,江苏无锡一对夫妻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计划在妻子身体条件具备的时候进行移植手术。不料,7月1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完成夫妻二人“未完成的”的心愿,要求继续胚胎移植手术,却因为没有丈夫签字,遭到医院拒绝。随后,妻子陈某将医院告上法庭,6月23日上午,这个案子,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了。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要求移植胚胎遭拒绝】
2017年5月,医院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丈夫过世后,这些冷冻的胚胎就是她们全家的希望。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之间没有吵过一次架,这是他留给我的最后的希望。
面对陈女士的诉求,医院认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辅助生殖技术的每个医疗阶段都必须得到双方签字同意。
对此,陈女士认为,目前的这些条件太苛刻了。况且,之前在2016年、2017年夫妻双方就已经在所有的文件上签过字了,当时只是因为考虑到身体情况,才没有去医院做。
医院认为,陈某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医院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熊芳:男方去世以后,女方才处于单身状态;还有一个是有利于后代的原则,我们要考虑这出生的小孩就是在单亲的环境下生长,会不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或者性格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认定:丈夫亡故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夫妻两在此次医疗合同中签署了多次知情合同书,均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说,根据之前男方多次进行胚胎移植的外观现象表现,所以推断他是确实同意的,夫妻双方不违反当时的同意原则。
法院认为,原告陈女士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单身妇女,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也无法证明,单身家庭必定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造成严重影响。
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陈某之间,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实施移植手术。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周思 林昱 郑伟 供稿/梁法宣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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