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宿迁市首例代替考试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6号,在“2019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宿迁学院”考点,监考人员在核对身份时,发现考生“周某”的相貌与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相符,监考老师于是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樊浩说,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规则,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为应参加考试人员,因其在外地打工,没有时间回宿迁参加考试,便通过自己曾经的老师徐某找人替考。徐某一开始并不同意,但经不住多次请求,便找到学生沈某代替周某参加考试。
考试当天,徐某将沈某送到考点,将事先准备好的周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及考试用具交给沈某。没想到,第一门考试就被抓个正着。随后,民警在徐某家中将其抓获,周某经民警通知也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周某共同实施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沈某由于是未成年人,被送往指定管辖地点进行管辖。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李明洋 胡超 宿迁台/陆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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