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单位能否增建停车场?哪些地方禁停非机动车?违停后怎么处罚?《办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亮点1 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
《办法》特色亮点之一是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等内容,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予以规范。
其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放位。已建成的上述区域未配建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位。
此外,《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同时明确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车道、机动车停车位;
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违停非机动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亮点2 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办法》明确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原则——
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
路内高于路外
地上高于地下
白天高于夜间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大型车高于小型车
亮点3 单位可增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但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鼓励利用学校操场、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