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为租房市场划红线 租赁不再任性

2020年09月08日 16:16:0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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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条例》共包括8章66条,涉及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租金:不得随意上涨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可分为租金、房源和供应几个方面,条例中明确,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等。对此,租房人有什么看法呢?9月8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南京多个中介公司,不少租房者表示,《条例》可以对房东房客双方彼此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租房人王先生表示,自己在过往的租房经历中,常常遇到房东强行涨价的行为,为了避免换房,自己有时也只能默默接受,有了《条例》的保护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将对租金进行更有力的管控。征求意见稿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房源:不符合规定不得出租

  在《条例》中,对于房源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出租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内容。曾先生大学毕业后留在南京工作,已经换过多次房屋,他告诉记者,因为房源质量参差不齐,看房、换房的过程很麻烦。

  不仅如此,如果违规出租,或将遭重罚。征求意见稿写明,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承租人也应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结构;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制造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条例未来推出后,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常态化,尤其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记者也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对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主要条目如下: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等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装修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厨房、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房屋中介租赁服务明码标价

  中介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赚取租金差价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规出租厨房、阳台、地下储藏室

  ·最高罚50万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逸舟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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