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记者今天获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更新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对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更新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
车改保留车辆,今后处置、新购(含租用)一并办理,按照先落实车辆新购(租用)资金再处置的原则,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处置;资金来源明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处置、新购手续。各单位车辆未经审批不得处置,处置事项交由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统一办理,不得私自处置。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