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立法的立法”《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1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10月27日 13:54:58 | 来源:紫金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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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的“龙头法”、一部“规范立法的立法”,该《办法》对已有规定全面废旧立新,明确将“党领导立法”原则入法。 

  2003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规范南京市规章制定程序、保障规章制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对规定进行全面废旧立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国家、省、市先后出台相关意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办法,作为一部“规范立法的立法”,明确将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入法,是南京市贯彻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办法》共7章,47条,对规章制定的各个方面作出规范。

  《办法》在制定中紧紧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的标准,在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增强规章制定的民主性;健全立法论证协调机制、保障规章制定的合法性;强化立法后续的贯彻落实、提升规章制定的实效性等方面均进行落实,并新增了听证反馈、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规章周年报告制度等规定。

  《办法》坚持开门立法理念,鼓励公众在规章规章立项、征求意见、咨询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提出意见建议,其中特别增加了市司法行政部门日常收集汇总公众和基层组织立法建议的义务。

  《办法》规定,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审查阶段对公众集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特别针对听证会意见,增加了反馈程序,要求在听证会结束后15日内公布意见反馈情况报告。

  除常规论证程序外,《办法》按照国务院最新要求,增加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程序。规定规章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办法》还将规章制定程序延伸至实施阶段,增加规章周年报告制度。按照省最新要求,增加规定规章实施单位在规章实行期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规章实施情况。

  (来源:紫金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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