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8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对江苏省依法稳妥实施“合村并居”作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尤其是苏北农民住房改善,集中出现了“合并村、村改居、村居合并、村居规模扩展”等调整村居规模的“合村并居”现实需求和实践探索。为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指导意见,对依法稳妥实施“合村并居”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设置规模,“合村并居”原则上按社区居民委员会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并且明确适用类型: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等4种类型可列入“合村并居”范围。三是明确实施程序。强调实施前要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实施中严格执行民主协商、逐级报批程序,实施后做好优化“两委”班子、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功能配套等工作。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通讯员/唐凡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