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 江苏检察院通报6起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09日 10:29:0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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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12月8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并通报6起典型案例。

  2020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3件290人,提起公诉1235件2702人,其中涉及长江及其支流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占一半以上。

  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62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71.3%;办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864件,起诉276件,起诉数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0%。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共督促治理恢复长江流域被污染水源39处,共计245.6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4.65公里,推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74.6亩;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5.5亿余元;补植复绿林地126亩,放生各类鱼苗900余万尾。以下为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G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十二人污染环境案

  “天轮1号”船隶属于G贸易有限公司,2017以来该船主要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在船上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公司开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指使船员使用纯净水代替油水分离器检测水样等方式逃避监管。船长向某默许、纵容船上不同时期的10名轮机部船员,先后5次利用输油管连接水泵,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废油水直接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以低价购买接收废油水证明,自行填写内容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通过弄虚作假应付海事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

  G贸易有限公司制定有完备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载明了舱底废油水的合规处理方式,但该船相关人员却不执行,对船舶低价购置废油水接受证明不监管,长期默许、纵容公司船舶偷排废油水,并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帮助公司船舶逃避海事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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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以G贸易有限公司及孙某某、向某等十二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决G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334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期间。

  该案系近年来江苏省成功办理的首起船舶在长江上偷排舱底废油水的案件,具有类案指导意义和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二】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等38位渔民,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俗称“绝户网”)、在长江禁渔区,在禁渔期或非禁渔期、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4852条,卖给高某某等收购者。高某某等7人,明知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在长江下游干流流域,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并加价出售给王某某等13人。王某某等13人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先后向非法捕捞的渔民和贩卖人员收购长江鳗鱼苗,然后再加价出售给某鳗鱼苗养殖场负责人秦某某等人。秦某某亦明知王某某等13人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水域中非法捕获,仍先后向其收购长江鳗鱼苗40263条。本案相关被告有53人因非法捕捞、贩卖长江鳗鱼苗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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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涉鳗鱼在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目前还不能实现人工繁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禁止捕捞淡水中的鳗鱼。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本案采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的行为,不仅破坏长江鳗鱼资源,还对长江其他渔业资源和整个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019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9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包括鳗鱼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

  2019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59名被告共计承担858.916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秦某某等11人以收购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既追究捕捞者,又追究收购、贩卖者侵权责任的案件。追究相关收购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贩卖鳗鱼苗的利益链,从根本上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该案庭审由中央电视台等四十多家媒体全程同步直播,1600多万网友在线旁听,59名被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E公司废水泄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E公司明知废水处理设施砂滤罐破损泄露,未采取措施,任由工业废水排入雨水管网,通向周边河道汇入长江支流吴淞江。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对雨水井取样检测,铜(总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十余倍。公安部门刑事侦查期间,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环境调查分析报告》,发现河流底泥中铜含量大量超标,急需治理。

  2018年9月,某市检察院以E公司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4月,检察院与E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E公司将赔偿款300余万元支付至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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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机关督促下,E公司开始处置危险废物,着手环境修复。2019年8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E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及行政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后检察院跟踪监督修复进程,历时13个月,E公司完成消除危险与环境修复,2020年9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本案从解决问题出发,兼顾诉讼效率和环境修复效益最大化,探索“调解协议+专家论证+职能监管”的诉中修复模式。在协议中明确危废处置、底泥修复等具体要求及履行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快速启动修复工作,在法院审理环节提前落实环境修复。引导污染企业树立环保理念,督促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建议企业积极履行替代性修复、补植复绿、河道治理等义务,以实际行动参与补偿环境损害,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该“诉中修复模式”,将河湖生态保护与环境修复理念融入检察公益诉讼体系中,为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执行程序和多部门协力治理河道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本。

  【案例四】D市水利局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失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检察机关在查办D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韩某某等4人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D市水利局在查处非法采砂系列处罚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查,2006年至2016年期间,D市两级水利部门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申请缓缴情形未经调查即批准,缓缴罚款未及时收缴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行政处罚事项,对逃逸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予处罚等多种违法情形。

  经调卷审查,发现该市两级水利部门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国家罚没款流失达3700余万元。D市水利局4名行政执法人员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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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探索了类案起诉的办案模式。D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中的履职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连续性,至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时,已产生621个相似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此时单纯适用“个案起诉”原则,对同一行政机关提起多个同类行政公益诉讼,既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无法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将其分为5类不同行政违法类型并向法院提起5件行政公益诉讼,为今后对同类行政行为提起类案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良好示范、借鉴作用。

  【案例五】彭某某等五人涉黑长江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长江B7浮位于江苏与上海管辖水域交汇处,系行政监管薄弱区域。2018年初,彭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该水域非法采砂市场,强行收取非法采砂船船主的保护费,形成了以彭某某、董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2018年4月至10月间,彭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董某、刘某建5人相互结伙,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禁采区内自行非法采砂或放纵他人非法采砂36次,共计50050吨。

  长江B7浮附近位于海水和淡水交界处,既属水源地保护范围,又是长江洄游性经济鱼种的产卵区。非法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又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追究彭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索赔生态环境损失。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彭某某等五名被告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和公告费共计77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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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宣告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对未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仍需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的连带责任。

  【案例六】A公司非法填埋江滩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0年11月起,A公司在其租赁的江滩上,采取倾倒渣土、钢渣、河道打桩等方式进行非法填滩,并违法建设码头、货场等建筑物,占用江滩面积达150亩。在此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对A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2018年12月,案涉非法行为地港口东北侧岸壁式码头及堆场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滩形成的150亩码头区域一直存在,长江岸线被破坏,影响长江水质和航道安全。

  2019年8月,检察机关通过“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实时扫描长江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及时发现A公司违法填滩线索。在立案调查、事实清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年9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联合整治该非法填滩行为。2019年12月底,在检察机关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多重合力下,A公司擅自占用的长江江滩完成修复,共移除土石方24余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长江岸线恢复原状。

  本案是检察机关首次联合利用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快检中心和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成功办理的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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