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2元车费纠纷抢控大巴点火钥匙!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2021年03月05日 10:49:3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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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因为两块钱的车费差价,常州金坛一男子与大客车司机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这名男子居然伸手抢控驾驶操纵装置,迫使车辆停了下来。3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独立新罪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这也是江苏省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的案件。

男子因2元车费纠纷抢控大巴点火钥匙!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林从常州市区乘坐大客车前往金坛区,经停至金坛区下新河时,周某林向驾驶员表示希望继续前行数百米后再下车。驾驶员表示,按照大客车收费标准,周某林的下车地点已进入下一个收费区间,需要再支付2元车费。周某林不同意多付这2元的车费,便与驾驶员发生了争执。在接下来的10分钟内,他先是抢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又扭转大客车点火锁钥匙,导致大客车失去动力,驾驶员被迫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停车。当时,大客车上载有10多名乘客,车辆迫停地点前方为十字路口,邻近加油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大客车被迫停车后,驾驶员立即报警。

  案发后,周某林如实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林声称,有一次单位同事之间的一句玩笑话,双方还差点打起来。自己2012年离婚,离婚了以后做生意投资亏了几十万,才导致自己的精神压力大。

男子因2元车费纠纷抢控大巴点火钥匙!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林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汤震球:被告人周某林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林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多被判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男子因2元车费纠纷抢控大巴点火钥匙!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3月2号,金坛法院根据刑法溯及力,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起因或许事小,结果可能事大。本案中,由于周某林的行为尚没有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后果,对其行为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既体现了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作用,也更加体现了罪责刑的统一,能够引导公民更加积极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武思思 胡超 常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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