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今天,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特殊的遗产分割案,老人的亲生孩子与继子要求分割去世老人的财产,这要怎么分呢?
芮老太1923年与朱老伯(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二套。在陈老伯去世后,芮老太由小陈养老送终。
芮老太去世时,亲生的大儿子朱大已经去世,留下妻儿。故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继子小陈产生了纠纷,于是告上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芮老太的亲属、邻居、所在村委及生前居住敬老院,查明: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不让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媳妇的打骂和不孝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伯收留并改嫁给陈老伯,婚后生活幸福。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更是不闻不问,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芮老太的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法院最终判决:两套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妻儿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