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年轻人心中都有一个创业梦,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财富自由、走向人生巅峰。创业项目确定了,资金安排到位了,万事俱备,只差寻觅一块“黄金宝地”,但一间合适的店铺可真的不好找。为寻找到合适的商铺开设一家游泳馆,陈某经过多次研究、实地考察后,最终选择了客流量较大的某购物中心。但双方签订合同后,某购物中心决定对商场的装修风格进行调整,于是与租赁商户协商沟通,商定撤场相关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解约一事达成一致:某购物中心同意一揽子赔偿某游泳馆62万元的解约金,并返还保证金、押金等相关管理费用。随后,某购物中心向某游泳馆发送撤场通知,但某游泳馆却拒绝撤场。今天,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目前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某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某购物中心赔偿设施损失费、经营损失费等合计1369676.2万元,并返还店铺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被告则称,"就双方针对解约达成的磋商中,已对赔偿金额上限作出了规定,超出该上限的损失,某游泳馆无权主张。同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游泳馆与某购物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就解约赔偿进行协商,并就返还商铺期限、租金等费用标准、赔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自2020年1月24日至闭店期间的保证金、押金,以及租金等合计97219元。根据双方达成的相关赔偿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万元。其余赔偿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事实依据给予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某游泳馆与被告某购物中心就该商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二、被告某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游泳馆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合计97219元,并赔偿原告某游泳馆损失620400元;三、驳回原告某游泳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