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停车费、快递柜场地租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带来的收益与日俱增,但对很多业主来说,这却是一笔"糊涂账",物业与业主之间也因此产生不少的矛盾。昆山就有这样一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讲清楚这笔账。今天(7月2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张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时张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张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张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张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仅在个别公示栏公示,且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小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