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朱先生买了辆电动汽车,可是在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时,却被小区物业公司拒绝。理想中的节能减排,遭遇了现实中的蓄能难题。为此朱先生打了场官司,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近,二审终审判了,朱先生赢了。
【业主想装充电桩被拒 将物业诉至法院】
为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开电动汽车的网约车司机朱先生,一直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为此他咨询电力部门,被告知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小区物业公司在《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
朱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供电部门有要求,物业要再盖章,供电部门才能够勘察现场,查看现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可是,物业公司不同意盖章,认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出于安全考量,要求朱先生首先提供电动汽车厂家以及电力部门的安全保障承诺书。
南京某物业公司区域总经理薛祥鲁认为,要有一份四方协议,涉及到物业公司、车主本人、供电部门、车辆厂家。
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7月,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202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败诉。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
朱先生说,一审判决提出要小区自治组织同意,于是自己去跟自治组织沟通协调。
【业主胜诉 二审判决物业应支持配合】
一审判决后不久,小区1-4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朱先生。今年7月1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支持、配合朱先生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安装申报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涂甫介绍,在这个案子里面,物业公司应该在业主申请材料上盖章,予以配合。至于后面业主能不能安装成功,涉及到接下来的现场勘察,那是后一步的事情。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支持业主安装;涉及到后面的管理问题,物业也要积极而为,不要推诿。
二审判决认为,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先生作为涉案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对于二审判决,朱先生表示很欣慰,毕竟解决了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用电需求的最重要环节。
对于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物业经理薛祥鲁表态,作为物业公司,肯定是积极支持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新能源充电桩安装。落实推动充电桩安装工作的时候,还要结合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以及现场消防等状况,要把安全考虑进去,最终推动落地。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韦少华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