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秀好看,怎么实物这样?”“销量那么多,是刷出来的吗?”
“说好的无理由退换,咋就不认了?”喜欢网购的消费者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上述情况,网购商品质量差,无良商家逃避责任,部分平台推卸责任,消费者陷入“退货难”困境。
记者从扬州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今天,扬州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办结扬州市首批两起“刷单”案件,揭开了“刷单炒信”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黑幕一角。
7月,该局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交办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一楼发货间工作台上发现用于刷单的包裹94个,其中44个包裹已经贴有快递信息标签,50个包裹未贴标签,上述包裹内仅有3片塑料泡沫。
经查实,2020年8月起当事人通过千里马网站对其实际控制的3家天猫网店持续刷单。截至2021年7月8日,共刷单1496笔,刷单本金139143元,佣金15006元。
在查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一案中,发现某礼品中心同样存在刷单炒信行为。
现场检查该中心一楼西侧包装车间,发现用于刷单的包裹379个,其中10个包裹均贴有“退回”字样快递单,其余369个包裹未贴快递单。经确认,上述379个包裹内均为空纸盒。
经查实,2021年2月起该中心通过微信和“地推”(即上门推销)的方式对其实际控制的1家淘宝网店和1家天猫网店刷单,其中微信刷单298笔,刷单本金55182元,佣金2980元,好评返现385元;“地推”刷单40笔,本金7400元,费用500余元。
两起案件当事人为提高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提高店铺排名,通过千里马网站或相关微信群虚构其实际控制的网店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考虑到两起案件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和立功等行为,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两起案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销量和评价往往是消费者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商家为了争抢流量通过构建虚假交易和评价来误导消费者,在无形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双11”到来之际,这两起案件的成功查办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既给广大消费者提了醒,也给一些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