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虚构事实抨击他人被起诉 法院:删除不当言论、发表道歉声明

2021年12月03日 21:44:4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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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3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获悉,常州的李某曾与王某合作经营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了重大经济纠纷。从争吵到发展肢体冲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一天,李某在双方争吵时“上头了”,当场砸了王某办公室的部分财物,警察到场处理完毕后,李某越想越不服气,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通过夸大及虚构事实对王某及公司进行长篇累牍的抨击。

  王某知晓后,遂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删除不当言论、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其对王某造成的负面影响,持续时间不得低于30日。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到李某到庭,但李某电话中称“道歉是不可能道歉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拒不到庭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前往李某住处将其带至法院,在此过程中李某依然态度坚决,不肯道歉。执行人员轮番上阵对李某进行思想教育,“知错能改方为大丈夫,为了颜面背上被执行人的名头值得吗?”最终这句话打动了李某,李某主动写下道歉声明,并经过法院审核后发表在了其微信朋友圈中,执行人员特意加李某微信好友后监督履行30天,并告知 “这份道歉声明发到微信朋友圈后,从今天开始算,至少30天内不得删除,也不得设置只对法院可见”。 

  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方面说明了人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也有小部分人对互联网存在错误认识,这部分人享受互联网的便利,却不愿意认真了解法律,认为网络是“自由”的,以至于将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当做了私人领地,随心所欲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事实上,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

  社交账号背后对应的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也就决定了网络社会并非法外之地。本案中微信朋友圈虽然受众较少,但是发布不当内容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韩笑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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