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接受合理调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2月22日 10:11:2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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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管理的复杂化,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往往需要对一些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调岗调薪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劳动者不接受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给补偿吗?今天(12月21日)记者获悉,近日,淮安市涟水法院就公布了这样的一起案例。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因车间合并向吴某发出转岗通知。某公司再次向吴某发出调岗通知,提供封泡车间打泡工序的过控或其他车间操作岗位选择,要求其在2020年12月18日之前答复。2020年12月24日,某公司向工会请示解除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且于当日送达给吴某。吴某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3月15日,该委作出涟劳人仲案字 [2021]第27号仲裁裁决书,吴某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部门结构、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进行部分车间合并,劳动者所工作的车间因客观原因被合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车间副主任调至操作工岗位,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沟通协商,体现了对原告劳动权益的尊重,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用人单位拥有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职的权限,调岗对劳动者劳动权益并不构成侵害。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三种不同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而言,基于用人单位作为人事管理者,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吴某长期担任车间副主任职位,某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为此将吴某的工作岗位由车间副主任转为操作工,虽然薪酬降低,但公司的调岗行为具备充分合理性。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可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利于劳动者”系的劳动法法理,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我们建议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新兴产业过程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平台,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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