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对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作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为了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条例提出“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也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明确设置省急救中心,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要求急救中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相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等。明确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待命的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要求急救站(点)对救护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明确实行专车专用,此外,条例还明确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并提供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等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道。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实践看,急救站(点)越靠近现场,就越利于缩短救援时间,便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救援、挽救生命。《条例》中,将应急救援需要作为编制急救站(点)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同时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院前医疗急救要求以最快速度抢救生命,这就对急救从业人员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条例规定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如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转运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以及病情变化,并根据情况对症处理。对疑似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同时,为了保障急救人员更好开展急救工作,规定急救人员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条例规定,鼓励为有需要的人员拨打“120”呼叫号码、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为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同时,为了打消公众参与救护患者可能导致交通违法的后顾之忧,明确了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但同时也明确了“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共十八条,对政府部门职责、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急救从业人员职责和保障等作出了规定,是我省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的生动实践,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于同化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