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中被诈骗造成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负有赔偿责任

2022年05月21日 17:53:4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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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月21日),记者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2月1日,沈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沈某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内每月4000元。”

  2021年4月2日,案外人通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邮箱告知沈某加入公司高层QQ工作群。2021年4月6日,沈某按照QQ群中“陈某某”要求提供了某公司各行余额明细,而后又按照“陈某某”要求分五次将107万元转入案外人周某某银行账户,后经核实该账户系诈骗账户。

  当日,沈某发现被骗即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刑事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无调查结果。

  2021年4月7日,某公司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沈某赔偿某公司损失107万元及利息,后沈某仅支付给某公司2万元赔偿款,其余105万元未付。某公司遂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公司损失105万元及利息。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公司、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沈某银行转账的行为系与其出纳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沈某因履行该职务行为而使某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协议》将其自身损失全部转移给沈某,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故某公司无权要求沈某按《协议》履行。

  但案外人通过陈某某邮箱向沈某本人发送的消息“你现在通知沈某加公司高层QQ工作群”明显令人存疑,此外沈某自认未有任何财务和出纳的工作经验,在明知自己处于试用期出纳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对大额转账支出的要求,本可进一步向领导确认,但其自行转账,直接导致某公司损失107万元,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负有赔偿责任。

  就某公司而言,首先,其虽然提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沈某;其次,某公司将公司资金账户密码交由尚处于试用期的沈某保管并赋予其转账权限,日常财务工作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漏洞,对自身损失的产生亦负有责任;再次,沈某微信告知陈某某已通过邮件向其发送在职人员花名册后,陈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未保持警惕、不置可否,也间接促成了后续诈骗事实的发生。

  考虑以上因素及沈某的工资收入水平,法院酌情认定沈某应赔偿某公司损失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支付5万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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