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偷没抢,只是用自己的银行卡替别人“转账”,从中获取相应的酬劳,警方提醒:这样做可能涉嫌犯法!!6月6日,徐州邳州警方披露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新河镇人)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要求进行转账,非法获利数千元。目前,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2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邢楼镇人)组织陈某、尹某等人使用各自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转账服务,非法获利数千元。目前,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2年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周某(男,占城镇人)用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资金,非法获利一千余元。目前,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再次提醒: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严重后果。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