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都要打卡,如果员工没打卡,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开除员工?今天(7月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2018年4月1日,小李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20年9月15日,物业公司向小李作出《员工解聘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公司职工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一直强调上班纪律考勤,但你一直无视规定,自身纪律散漫,工作日下午未打卡下班。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在正式通知你,对你于9月16日进行解聘处理。”物业公司向小李送达员工解聘通知书,并通知工会。小李认为物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章制度能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承办法官顾宝钢介绍,本案中,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职工劳动规章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建立在考核实施前即已预设的考核程序之上,经查该考核程序不存在缺失。小李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按物业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物业公司将劳动规章制度送达给小李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那么,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职工劳动规章制度,并达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顾宝钢介绍,该公司职工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考勤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末,考勤每天打卡两次,如当天不打卡,视为旷工一天处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间隔累计旷工7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予除名处理。小李作为一名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制定后,因无故不履行上班打卡的要求,先后被物业公司处以书面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待小李的一时之错,实施人性化管理,给以理性对待,但小李在其后又出现连续3天不履行上班打卡的情形。2020年9月15日物业公司以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物业公司将解除通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小李,具有公司制度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后小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顾宝钢提醒,劳动者要认真阅读公司规章制度,着重关注有关公司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惩处等部分。但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维护用人单位工作风纪秩序等规则本身就是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共同一致的起码纪律要求,无论是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均属于不言自明的、系劳动者理应知道并遵守的基本要求,劳动纪律是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高远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