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是指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食品存在特殊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行严格监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单设一节予以专门规定,规定如何对特殊食品实施有别于其他食品的特别监管,第七十四条明确: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这两天,记者跟随南京市溧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殊食品销售专项检查行动,规范特殊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查人员走访城区超市专柜和母婴店,重点查看商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等有关制度,是否销售假冒、仿冒知名产品,以及是否存在对特殊医学用途或其他功能不当宣传等违法行为。
“1到3段的奶粉属于婴幼儿配方奶粉,4段开始主要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产品类别属于调制乳粉,所以1到3段的奶粉和4段以上的奶粉要分开摆放。”“每段的奶粉适用不同年龄婴幼儿,也要分类集中放置,不要混放,避免消费者选错。”“这些抗过敏氨基酸配方食品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规范标注。”“售卖保健食品的地方要设置消费提示,提醒顾客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为方便消费者按需正确选购特殊食品,工作人员提醒经营单位负责人规范商品陈设,并要求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销售来源不明、无检验合格证明或无法辨别真伪的进口奶粉,定期自查在售商品和库存,临期、过期、损坏的食品及时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功能区别,尤其在挑选婴幼儿产品时要特别注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为“国食注字TY”,一般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为“国食注字YP”;保健食品有“蓝帽子”标识和国家注册文号;固体饮料等食品不具备医疗或保健功能、也没有相应标识,消费者在购买时要认准产品标识,根据自身需求选购。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