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吃差价”不成 状告买房人索赔被驳回

2022年07月21日 17:51:0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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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主把房屋全权委托给中介销售,中介先行垫付购房款,待房屋卖出高价后,多余的钱归中介所有。房屋中介这种“中间商赚差价”的交易,风险可不小。南京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这么做了,却接连惹上了两起官司,钱也没赚到。到底怎么回事呢?今天(7月21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件。

  早在2016年,南京的刘某着急卖房筹钱,他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因还没满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同年5月份,他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了这套房子全权委托给中介销售,售价为33万,刘某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33万为刘某的净得价,卖房超出部分归中介所得,中介先支付刘某20万,房子卖出后再支付11万,剩余2万过户后支付。很快,中介找到了买家谢某,三方签订了购房合同,45万元卖给了谢某。中介从中赚取了12万元差价。直到2019年,房屋过户时,却遇到了麻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副庭长朱睿介绍称,“过户的时候,谢某和中介发现这个房屋被刘某设置了抵押,并且已经被法院查封,房子无法顺利地完成过户,这个时候谢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起诉中介和刘某,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退还房款并且赔偿房屋增值的25万元”。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谢某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退还33万元,中介公司退还12万,房屋增值的25万元也由刘某承担。之后,房产中介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之前已经获得12万元收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副庭长朱睿介绍,“《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明确要求居间人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交易信息,具体到本案中,房屋的交易价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但中介通过隐瞒真实价款的方式取得差价,这个差价是不应当被保护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吃差价”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来非法获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副庭长朱睿介绍,“中介通过这种提前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的差价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是无效的,我们提醒中介机构在履行相应的中介义务时,如实披露信息”。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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