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今天(8月20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做了哪些调整?市民申请积分落户需满足哪些条件?南京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次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是深化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体现城市包容性、更好聚集人才人力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户籍管理大队教导员栾芳介绍,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三项内容:
一、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
三、将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2021年,南京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新修订《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栾芳表示,新修订《办法》中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三个条件:
1、持有南京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南京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通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核算后,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可以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此外,栾芳提醒: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社保信息系统没有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南京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对于省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可至南京市人社局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办理咨询电话12333。
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王德俭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