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扬州市住建局召开关于《扬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闻发布会。《方案》从适用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标准、租金定价等方面,对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作了详细规定。
全市新增保租房1万套,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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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市制定并发布《方案》,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按照“因地制宜、供需匹配”原则,“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间),以有效缓解城市住房租赁市场
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城镇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准入条件不设收入线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明确实物配租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保障按照“保基本、阶段性”的要求,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改建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
市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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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按照“租户可承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确保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坚持多渠道建设筹集房源
《方案》明确,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人口净增加及有需求的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1
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
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6
各地租赁型人才公寓、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住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着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户口迁入或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位。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理部门、办理流程、保障条件、准入申请、分配使用、日常运营、退出管理等相关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