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部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补缴时间,更好发挥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作用。
《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起,江苏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今年底。若符合阶段性缓缴政策条件的单位,已经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缓缴期满后,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省将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力促惠民政策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浦沫瀚 李栋 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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