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二审通过 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扩容

2022年10月27日 16:07:5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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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确立了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和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提出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于江苏省,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目前,南京约有60.31万残疾人,《条例》确立了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构建了“出生-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说,从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制度,到提升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再到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制度、优化残疾人劳动就业环境、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功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切实践行了残疾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理念。

  给残疾人“增能” 通过劳动获得尊严

  《条例》注重创造条件给残疾人“增能”,强调残疾人自立、自信、自强精神,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劳动获得社会尊严,提升社会地位。如第七条提出,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个人事务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二十九条明确,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就业和网络就业。

  同时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套餐等。

  从道路出行到信息、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扩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也有了更多的向往,他们想去看场电影,想去学习茶艺、乐器,想去远方旅行……这就对无障碍出行环境提出了新的需求。

  为帮助残障人士和有其他行动不便的乘客,南京地铁今年5月起提供“爱心接力服务”。乘客拨打无障碍专线电话或在车站现场寻求帮助,车站会提前准备好有关设备,帮助乘客购票进站、乘坐电梯、安全上车。乘客上车后,工作人员会将车次、车厢、车门具体位置等信息通过车控室即时传达给下一站。在目标站点,工作人员会在对应车门处等候,帮助乘客下车。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进一步丰富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从道路出行无障碍保障逐步扩大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条例》专门设置第七章对无障碍环境予以明确,包括“本市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免费为复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应当出示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科学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满足残疾人通行需要。”“鼓励相关企业为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

  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于全省

  据了解,此次立法还全面总结了南京相关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实现了残疾人保障的制度创新。《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条款要求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于全省,包括,将康复救助范围从0-7岁扩展到不满十八周岁,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只设下限不设上限。《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不满十八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七条提出,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拨付;第十八条要求,“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在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

  同时,《条例》建立了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构建了残疾人保障四方责任体系,首次明确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四方责任。

  《条例》还重点关注残疾人心理健康,明确在社区康复站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关注老年残疾人托养衔接问题,明确残疾人托养制度内容,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托养、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辅助性就业的一体化综合性服务。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宋瑞龙 摄影/肖日东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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