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女儿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儿子的义务吗?今天(10月27日),记者从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14年,赵女士与孙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2016年,孙先生便将婚生女小佳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在此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孙先生负担。而婚生子小华一直跟随赵女士在本地生活、上学。2022年7月,赵女士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审理中,孙先生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女士从未给小佳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华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所有,由孙先生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先生自2016年将小佳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华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先生给付小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吉雨馨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