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忘带家门钥匙,你会如何处理?等待家人回来,联系开锁师傅……今天(11月1日),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钱某选择踩踏小区采光井以拿到备用钥匙不幸坠落受伤。对此事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钱某系南京某小区的租客,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当天晚上7点左右,原告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106室入户门钥匙,遂翻越进入楼栋单元门之前道路一侧的围栏,后进入楼栋后面的草地。越过草地后,再次翻越楼栋后面一楼角落处一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并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欲取出放置在106室后面窗沿处的钥匙。原告踩踏行走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坠落至距离采光井玻璃平台三米左右高度的地下停车库。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导致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辨别出其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导致其跌落受伤。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基于前述两个理由,原告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矛盾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反之,如苛求被告在小区内围栏处全部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被告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小法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