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其中,2019年9月,潘某某称因其合伙人王某某私下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业务合作,导致其与该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起诉要求该分公司返还服务费30万元。
庭审中,为进一步查明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就案涉协议的洽谈、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合议庭询问潘某某与王某某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潘某某称:“有的,之后删了。”合议庭便要求潘某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当潘某某持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
合议庭及时发现上述情形,要求潘某某重新下载并安装微信App。潘某某登录微信后,合议庭发现其所登录的微信账号名为“日若日落”,通讯录中仅有三位联系人,王某某不在其中。
因此前庭审中已查明潘某某另有名为“悦秋”的微信账号,故合议庭要求潘某某重新登录该微信号,发现通讯录中联系人多达749名,其中包括王某某。
由于潘某某将微信App卸载,“悦秋”账号中聊天记录已丧失。崇川法院认为,潘某某卸载微信App系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据此依法决定对潘某某拘留10日、罚款5万元。潘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徐振宇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