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7岁的老人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是送到养老院居住,还是由兄弟俩轮流照料?因协商不成,老人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11月4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遵循对老人最有利原则和老人本人意愿,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老人1500元养老院居住费用,老人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由两个儿子均摊。
王芬有两个儿子,十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她便一个人独自生活。2017年,王芬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员调解后,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用于王芬日常生活。2020年房屋拆迁,刘老住到了大儿子家中。
2021年,王芬患中度失智,丧失自理能力,而大儿子吴林因工作无法在家进行护理,于是打算将她送到养老院,王芬也同意了。养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费用,吴林与弟弟吴斌协商,兄弟两人各负担一半。然而吴斌表示其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而且母亲房屋动迁后的安置房即将到位,届时可将母亲送到新房生活,由兄弟两人轮流照顾。因协商不成,王芬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该案中,王芬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居所已被拆迁,生活难以自理,急需子女赡养。因此,对其要求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两个儿子工作繁忙,且王芬患有老年精神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护理。法院认为,为了让老人更好地生活,且其愿意前往,将其安顿于养老院居住生活是目前情况下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赡养方式。因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两人约定每月合计给付1500元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王芬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凭正式票据由两人均摊。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承办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孙翠燕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赡养老人,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振宇 古林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