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热恋时,常常不在乎花钱,可一旦闹到分手的地步,钱这事往往会引发很大的矛盾。南京的一对情侣在分手后,因为恋爱期间的95万元钱款到底怎么算,甚至闹上了法庭。11月4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终审判决。
2010年,张某因生意往来与李某相识。2017年,两人从朋友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在之后交往的4年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几度分分合合。在2021年,最终因感情不睦分道扬镳。
分手后,张某向李某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费用,在遭到拒绝后,将前女友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返还总计95万借款。而李某则认为这些钱是张某自愿给的,一部分用于了共同生活消费,其它的属于赠与。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助理周萍介绍:“张某和李某在款项发生期间,属于恋人这样的特殊的身份关系。《民法典》对于特殊身份关系是没有特殊规定的,规定的是自然人借款合同除了要借贷合意外,还要实际交付款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身份关系中发生的借贷关系,我们会重点审查借贷合意。”
由于当时正处恋爱甜蜜期,两人之间并没有打过欠条,张某都是直接转账。法官梳理了张某提供的4年来与李某的海量聊天记录,根据给付的每笔款项的时间节点前后的聊天内容、款项之后的用途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综合评判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周萍表示:“经过我们审核,原告主张当时李某借款了40万用于购房的。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当时双方确实有借和还的意思表示,另外这个款项李某也确实是用于她母亲的购房。”
最终,法院认定其中40万元为借款,李某应当依法返还,其余款项因缺乏借款合意不予以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助理周萍表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借款合同等是最直接的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所以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有借贷关系,出借方最好能留存下借款等借款凭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