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踩翻石墩,老伯摔伤谁担责?法院:旅行社、景区、游客三方共担

2022年11月07日 21:15:1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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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游客拍照时踩翻石墩受伤,应该谁来担责?来看江苏高院今天(11月7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68岁的姚老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B景区二日游活动,一天下午,姚老在景区参观时,看见路旁有两排石墩,石墩侧面有雕刻,颇有古色古香之韵味。观赏之余,姚老准备在此处拍照留影,在其左脚刚踏上石墩准备站立时,石墩侧翻过来,致其跌倒在地。经诊断,姚老左踝骨折,住院近2个月,鉴定为九级伤残。

  姚老认为A旅行社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B景区管理公司在园区内放置有安全隐患的石墩,未设置安全提示,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姚老遂将A旅行社、B景区管理公司及两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诉请:

  1.被告A旅行社、被告B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6万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1.游玩前旅行社已就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向游客宣传告知,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在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联系交通、送医就诊,已尽必要义务;

  2.石墩实为石雕艺术品,仅作观赏,原告为拍照擅自攀登导致摔伤,非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责任所致,被告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自身责任

  景区的石墩陈设在参观区,供游客观赏而非供游客踩踏、攀爬的,原告因拍照擅自攀登石墩而砸到脚踝,造成骨折,自身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

  被告A旅行社责任

  虽然该景区不包含高危旅游项目,但此旅行团为老年团,被告A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B景区管理公司责任

  石墩本身不具危险性,但案涉石墩低矮、底部不平,B景区管理公司应能预料到会有游客踩踏并发生倾倒的危险,但未能作出安全警示或其他措施进行防范,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原告和被告各自过失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与影响,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自身承担70%的责任,被告A旅行社、B景区管理公司各自承担15%的责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各项损害费用合计约16.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A旅行社已垫付的6800元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A旅行社赔偿原告2775元,A旅行社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948元,返还A旅行社3316元;

  二、被告B景区管理公司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49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游中的事故赔偿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由各方承担相应责任;不仅经营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自身也要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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