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给客服店铺却拒绝发货 法院:店铺必须发货

2022年11月11日 20:01:1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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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到了,你网购了吗?你在网购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客服以“有优惠”“发货快”为理由,让你在平台外,通过个人微信等途径支付?支付后,你有没有遇到商品不发货或者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却以你是平台外支付为由不认账的?

  今天(11月11日),江苏高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一家网上服装店的老客户,某天,店铺客服告诉小王,加店铺微信购买衣服更加方便。于是小王就添加了店铺网站对外公布的微信号,并向该微信号转账3928元购买衣物。

  付完款后,满心期待的小王却迟迟没有等到发货。一问店铺才知道,当初和小王联系的客服离职了。

  店铺还以小王买衣服是与客服私下交易为由,拒绝发货,也拒绝退款,小王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店家发货。

  法院审理

  小王系在网上店铺内购买衣服,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虽然小王的支付方式属于平台外支付,但小王是在店铺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的平台外支付,且转账付款的微信号也是店铺网站上对外公布的微信号。因此,小王向该微信号转账的行为应视作他向网上店铺付款,其与店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主张这笔交易是小王与店铺前员工之间的私下交易,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平台内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时,一般直接在电商平台上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实践中,也不乏有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如客服,以种种说辞要求消费者私加微信转账,或者按照其提供的付款链接转账。这些支付方式都属于平台外支付。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授权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进行平台外支付,或者事后对工作人员的引导行为进行追认。此时工作人员以经营者名义引导消费者进行平台外支付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对作为被代理人的经营者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是平台内经营者。

  可以看出,即便消费者在经营者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了平台外支付,平台内经营者往往也难逃责任。除非平台内经营者举证证明其确实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平台外支付,消费者也知道工作人员没有此代理权限;或者虽然不知道工作人员没有引导平台外支付的权限,但是存在过失;或者明知交易对象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而是另有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决定购买商品时,对客服或其他工作人员要求私加微信转账、提供付款链接等平台外交易的要求,须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如果已经被工作人员引导平台外支付的,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发生微信拉黑、无法找到责任人、又无证据维权难等问题。

  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内部管理,避免工作人员擅自引导消费者平台外支付,与消费者私下交易。如果发现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追偿,或者直接证明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存在“飞单”情形。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江苏高院 魏琪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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