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致人伤残 法院判定酌情减轻35%的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13日 21:46:5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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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好意同乘”出事故的典型案例,蒋某携全家准备自驾去溧阳某景点旅游,同村人黄某听说后也想一同前往。因为两家是同村人,平时关系又比较融洽,蒋某遂邀请黄某乘车,无偿带她一起去游玩。

  驾驶人蒋某行驶途中对交通情况疏于观察,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姚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并致黄某受伤、致残。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接受治疗过程中,蒋某支付黄某部分赔偿款3万元,但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姚某等相关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5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蒋某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基础上,酌情减轻35%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黄某系自愿搭乘蒋某车辆一同前往目的地,蒋某亦未向黄某收取车费,系好意同乘行为,黄某在好意同乘中受益,综合考虑到蒋某在黄某受伤后积极进行照看和赔付等情况,酌定减轻蒋某35%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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