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基数的通知》,明确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保费缴费工资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并从 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仍为4250元。根据省统一部署安排,2022年11月起,我市将对三项社保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对1月至10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差额部分进行补收,补收费款免收滞纳金。
具体调整及补收规则如下,对于单位在职人员以10月结算人员为依据,进行差额补收。其中,2022年前入职单位且参保缴费状态为正常的人员,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蓝本,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1821元上限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以22470元为缴费基数上限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并自动进行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差额补收费款计入2022年11月结算单。2022年度新参保且参保缴费状态为正常的职工,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1821元,以申报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2470元为上限开展11月月度结算,并自动进行入职首月至2022年10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差额补收费款计入2022年11月结算单。按21821元申报的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不做调整,如需调整,单位可通过网报“缴费基数上调”模块进行调整,至柜面办理缴费基数差额补收方式进行补收。调整前已离职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也不进行补收。
对于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可由原单位向归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申请后进行差额补收,补收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
享受困难企业缓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单位,11月按相关规则进行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后,缓缴期内的缴费基数补差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补收,非缓缴期内的缴费基数补差单位部分计入11月结算单。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调整,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原12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11月起进行调整,也可按照22470元补缴2022年1月至11月灵活就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