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幼童误操纵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亡 车主和监护人“三七开”共同赔偿

2022年12月02日 21:15:4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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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失误操纵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亡,最终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判赔担责七成,而电动三轮车车主,则被判担责三成。12月1日,镇江中院将该案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院方介绍,潘某甲2020年4月16日出生,事发时2周岁。潘某乙2017年9月8日出生,事发时4周岁。2022年5月19日18时27分,潘某甲和潘某乙在停放在句容市某厂门前的电动三轮车上玩耍时,误启动电动三轮车碰撞行人张某,张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造成损失共计472349.16元,句容交警部门认定潘某甲、潘某乙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院方查明,电动三轮车所有人高某于事发当日,将其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厂区门口,将车辆启动钥匙放在车辆上后离开。案外人吴某看到潘某甲、潘某乙在电动三轮车上玩耍时,曾口头阻止潘某甲、潘某乙。吴某找到高某后,也曾提醒高某,有小孩在其车上玩耍,要求高某防止车子被误启动。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甲、潘某乙的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近亲属330644.41元;电动三轮车车主高某承担30%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近亲属141704.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潘某甲、潘某乙在电动三轮车上玩耍的行为具有显著的危险性。潘某甲、潘某乙均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及时阻止其危险行为。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依法对潘某甲、潘某乙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车主高某将车辆启动钥匙置于敞开的电动三轮车上,在案外人吴某告知有未成年人在该车上玩耍,可能出现危险后,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未能尽到对车辆的妥善管理义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错。

  据此,高某未妥善管理车辆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高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亦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冯明 孙彩萍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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