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提升宿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近日,宿迁对现行门诊特殊病政策进行了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这3个病种。
此次调整,原居民慢性病肺结核病种调整为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调整后,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不再增加新的病种。我市现有的超出省规定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病种继续保留。我市职工门诊特殊病由16种增加至17种,居民门诊特殊病由15种增加至19种。
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医保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不低于相应住院标准执行。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与门诊特殊病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得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在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医药费用按规定享受当地的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两病”专项保障等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其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范围。
据介绍,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全力做好系统调整与政策过渡衔接,确保我市门诊特殊病新政策平稳落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