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21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2022年12月30日 21:23:3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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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创业意愿较高。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在金融支持、降低成本、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激励。

  《意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待”的原则,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局面。

  哪些退役军人市场主体享受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创办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纾困解难 提振发展信心

  《意见》在资金保障、补贴优惠、场地租用、优待激励等方面干货满满,让退役军人创业有资金、有场地、有项目、有奖励。同时,要求各地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意见》在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上明确: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及企业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信贷产品,如“拥军贷”“戎创贷”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联合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可设立专项创业基金,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发挥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

  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 开展创业培训

  为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意见》明确:针对退役军人创业,税费减免、房租减免和补贴优惠的相关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要求,2022年对退役军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至6个月租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可联合工信部门,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

  在退役军人创业场地方面,《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在国家发改委设立的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工信部设立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创业创新基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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