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老师离职带走了一批学员,原培训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6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来看江苏高院今天(1月6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某培训中心(甲方)与袁某(乙方)于2017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5年的合同期限,并约定:“乙方应保守甲方的经营管理信息、业务统计指标、内部管理制度及招生经营办法、教学方法、内容、财务收支、舞蹈用品、工资待遇、客户资料和智力成果等商业秘密,并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在解除合同后的24个月内不得在江阴市区和乡镇范围内开设同类培训班。”之后袁某在该培训中心担任舞蹈老师。
该培训中心对包含学员的培训、考级、收费情况、家长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收银管理软件使用了账号密码登录方式。
2021年1月,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离职信息:“本人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请培训中心的学员及家长删除本人微信。”袁某从某培训中心离职后即至某工作室(2020年3月设立,经营范围与培训中心相同)担任授课老师。之后,某培训中心部分学员基于对袁某的信任自愿选择转至工作室学习。
2021年8月培训中心将工作室和袁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多年经营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袁某单方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创办工作室,违反保密条款,利用在培训中心获得的客户信息,持续、大量、定向地联系这些客户,进行宣发,恶意竞争,给培训中心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60万元。
两被告辩称:涉案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工作室在招生之前没有接触过案涉的客户信息,袁某只因教学需要掌握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但未采取非法方式招收学员,学员家长都是自愿选择到工作室学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中心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但袁某离职后未定向、主动招揽某培训中心学员,学员家长基于对其个人能力的肯定选择跟随转校学习,应当认定袁某未侵犯属于某培训机构的经营秘密。某工作室也不存在侵犯某培训中心经营秘密的行为。袁某和某工作室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培训中心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袁某从培训中心离职后及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离职信息,并通知在某培训中心任教期间所加的学员及家长删除其微信,履行了保守客户信息的义务。培训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存在使用某培训中心的客户信息定向主动招揽学员及其他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工作室存在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故该中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知识产权法平衡保护权利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江苏高院 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曹鸣红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