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隐瞒地下室出售 7年后买家起诉要回

2023年01月13日 19:10:0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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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张某夫妇买了一套二手房,住了多年后,才发现这套房还有一个地下室。而这处地下室还被原房主占有和使用着。一气之下,将原房主起诉到了法院。今天(1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结果。

  2014年,张某夫妇花了200多万购置了位于秦淮区的一套一楼的二手房。住进去之后,偶尔会听到电钻、电焊机等发生的噪声,起初也没有太在意,但之后越来越吵,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生活。经过寻找,才发现声音竟然是从地下室发出的,而更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卖给他们房子的赵某一直在使用这间地下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凡介绍,“因为赵某的工作性质,他有机械加工的爱好,他退休之后,经常在地下室做一些金属切割满足自己兴趣爱好,噪音比较大”。

  在双方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提及地下室的事宜。当张某夫妇提出,要求赵某将这处地下室归还给他们使用时,遭到了赵某的拒绝。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夫妇将赵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这处地下室是小区自行车库的一部分,多年前被改造成了多间独立的地下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凡介绍,“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区里的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里的每个业主对共有的部分有共同所有的权利,这个小区的自行车库就是共有部分。每个业主对它单独是没有权利的。但是本案情况特殊,小区业主一致同意将这个车库分割使用,到目前也一直保留分割状态,竟然广大业主一致同意分割使用地下室,分割以后就可以跟房屋的产权对应上,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

  赵某将房屋出售后,也已经不是小区业主了,对这处房屋享有的相应权利也应当一并转移给新房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腾空地下室交付给张某夫妇使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凡介绍,“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要全面了解二手房的状态,以及这个房屋所在小区的共有设施的权属状态,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这个房屋的权属以及附属设施作出明确约定, 避免发生纠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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