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辞旧迎新,是人们最开心的节日活动之一。但因此造成他人财物受损,可就得不偿失了!今天(2月3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小谢唱着歌、开着刚提的新车在马路上惬意地兜风,突然天降烟花碎屑,定睛一看,前挡风玻璃破裂了。小谢下车后发现,原来是老王在路边燃放烟花,碎屑刚好掉落在小谢的车上,致其前挡玻璃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王负全部责任。于是,小谢遂诉至法院,主张老王承担车辆维修全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小谢的机动车有财产损失,老王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财产权益并未受损,如果适用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则小谢的车辆维修损失将无法让对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谢的车辆受损是老王放烟花所致,不属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老王燃放烟花与小谢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谢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宁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谢的诉讼请求,判决老王赔偿小谢车辆维修费19000元。
法官表示,声声爆竹响、朵朵绚烂烟花的绽放,确实会给新春佳节增添热闹和欢乐,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视其危险性,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燃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罪名。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小法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