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月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自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是我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颁布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县(区)镇村四级3030名河长上岗履职,仅2022年四级河长巡河次数累计达到10万人次,全市河湖建设累计投入资金约20亿元,全市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为进一步做好河长制工作,市人大经数十次调研,大力推动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助推“河长制”迈向“河长治”。
市河长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颜建表示,《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和规范我市河长制工作的落实,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使我市河长制工作推进完成了由制度层面向法治层面的转变。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三条,坚持生态优先、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从组织体系和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彰显示范引领。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河海共治、流域统筹。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正向激励、考核问责,健全“河湖长+”部门协作机制,服务和保障建设维护安全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根据《条例》,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投入。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河湖保护作出行为规范,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保护河湖的自觉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以多种方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