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受伤状告对方 法院判决“自甘风险”

2023年02月10日 21:54:4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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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篮球比赛时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今天(2月10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同事关系,2021年9月,二人在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比赛时,在其中一个回合,被告陈某持球进攻上篮,导致跃起在空中防守的原告王某失去重心跌落地面。医院诊断结果原告王某为左侧肘部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之后因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未达成一致,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被告陈某辩称,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对抗性体育运动,出现身体碰撞属于正常现象,原告受伤是由于篮球运动固有的风险所致,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篮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参与者对于该运动所包含的固有风险参赛人员理应预知。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陈某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表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即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文体活动越来越丰富多彩的今天,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制度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鼓小轩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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