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共享电动车,却无头盔可供使用,不小心受伤了,谁来承担责任?今天(2月10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么一起案件。
2021年5月,在校大学生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一家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导致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这家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46000余元。
对此,网络平台公司抗辩称,车辆由这家公司出租,其仅是提供租车的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顾正阳 宋婉龄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