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21日),江苏高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从2023年2月起,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健全行政诉讼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明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扩大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食品药品、环境资源、土地房屋、劳动保障、城乡规划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诉讼实施能力较差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根据其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但对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其他不适宜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
完善诉前调解、和解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庭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要求和解、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件,主动引导前来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开展调解、和解工作。法援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前调解、和解的,要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沟通作用。
统筹法律援助资源——
选拔具有相应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经验、责任心较强、参与积极性较高的律师,组建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在案件指派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律师参与成本等因素,可以跨区域指派承办律师。对已经提供法律援助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后续诉讼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原则上应当给予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行政法治业务的指导,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鼓励和支持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托自身优势参与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实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评”——
定期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项评估,将评查结果纳入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指导。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