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爱美之心 人皆有之”,市民王先生也是一位爱美之人,因为脸上长了痘痘,就去找了一家美容机构祛痘,可花了17万元的“天价”,效果却不理想,为此还将美容机构起诉到了法院。今天(2月22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该案的详细情况。
王先生听朋友介绍,苏州有一家美容机构祛痘效果很好,便找到了该美容机构,签订了脸部,背部和皮肤三份祛痘美容协议书,并且支付了高达17万元的祛痘费用。
消费一个多月后,王先生就认为该机构提供的美容服务并没有达到约定的效果,脸上痘痘毫无变化,对此十分气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费用17余万元。而美容院则坚持所有产品均已拆封,王先生的部分产品属于私人订制,其中有一天的产品消费就达到了九万多,现在产品已经全部开封,无法退款。
对此,王先生表示,根据协议约定,对于痤疮,粉刺等问题,改善程度为90%以上,如护理效果达不到,商家承诺负责退回全额护理费用。从目前他脸上的治疗效果来看根本达不到90%。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美容合同是否达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不一,而且王先生目前只消费了一个月,也没有在双方预定的治疗周期内用完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从使用产品一个月的角度来说,可能也很难看到实际的治疗效果,虽然说王先生目前治疗效果不满意,但是他实际上痘痘还是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因此他还是有祛痘的要求,美容机构也表示,对自己服务内容是非常有信心的,认为还是能治好痘痘的问题,因此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最终,王先生与美容机构达成调解,其中一份六万元的美容协议解除,钱款返回,另外两份协议由双方庭外继续履行。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