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总量不断增加,由于违规装饰装修现象严重、旧房年久失修等原因,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房屋安全事故频发。2月24日上午,宿迁市住建局发布了《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新现场介绍,《办法》共三十八条,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对原《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拓展,将乡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覆盖范围。
针对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管理责任不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不清问题,《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住建、应急、城管、教育、民政等条线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建立了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
为突出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体该承担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房屋承租人、物业服务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步进行了明确,以便进一步厘清职责。
针对装饰装修过程中容易出现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监管难问题,《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先行告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就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同时,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者改造过程中的具体禁止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的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疏堵结合,进一步减少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
针对容易导致群体性灾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城乡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改造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核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来源:江苏广电宿迁中心站/徐徐 王振捷 编辑/张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