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要求确认我国公司股东资格?法院:给予国民待遇

2023年02月24日 20:45:4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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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预期持续升温,外商投资信心持续“加仓”。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后,该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破除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阶段遇到的障碍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天(2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南京中院审结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南京地区首例外商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南京中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外企实际投资者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非限制类领域,无需再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2005年6月20日,某外企与庞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庞某代持其在南京某公司30%股权,并向庞某的香港银行账户汇付相应款项。2005年9月5日,南京某公司成立,其中庞某出资人民币24万元,占股30%。后经股权置换,庞某现持该公司股权12.05%。

  2022年11月11日,该公司除庞某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认可庞某代持某外企在南京某公司12.05%的股权,也认可某外企的股东身份,并同意将某外企变更登记为现公司的股东。

  某外企经多次联系庞某配合股权变更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系南京某公司的股东,享有庞某持有的该公司12.05%的股权;南京某公司将上述12.0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某外企名下,庞某予以协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本案中,某外企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汇款记录及南京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据此能够认定某外企已经实际向南京某公司出资,除名义股东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认可实际投资者某外企的股东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即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由行政审批制转为适用备案管理制。

  本案中,经法院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实,南京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故某外企请求变更股东无需相应机关审批。因此,庞某作为名义股东理应配合某外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南京中院判决支持某外企的诉请。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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