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法院:楼上住户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03月01日 11:49:0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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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现实生活中,常有楼上楼下住户因漏水问题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特别是当楼上住户拒不配合处理的,楼下的住户该怎么办呢?今天(3月1日),记者从镇江扬中市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例。

  祝某是某小区501室业主,张某夫妇系楼上601室业主。2021年7月27日至28日,扬中受台风“烟花”影响连降大暴雨。7月30日,住在楼下的祝某发现客厅天花板、新装电视及背景墙等处渗水,随即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前往祝某、张某家中查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张某家中正对客厅的卧室地板被水浸泡后,踢脚线已脱落,且客厅地板等存在积水现象。后在物业公司的组织下,寻找专业人员将祝某客厅顶部天花板打开查看,在排除了祝某房屋渗水自身原因后,物业公司向祝某出具了现场查勘情况说明并附随照片。期间,祝某添加张某微信发送了专业公司列出的“房屋渗水损害赔偿协议”洽谈赔偿事宜。由于当时祝某婚期将近,需将501室用作婚房,双方相持不下,祝某无奈只能先找装修人员就渗水部位进行了修复,此后因张某否认祝某房屋渗水与其房屋有关,祝某无奈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前往各自家中查勘,并向物业公司及当日在现场查勘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证实,祝某报案当日张某家中多处积水,且北侧窗户未关闭。此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张某夫妇坚持认为祝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天花板、电视背景墙等漏水与其房屋有关,否认此前家中有积水现象,拒绝法院组织调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作为6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负有管理的义务,其在台风天来临时未关闭窗户,导致雨水侵入,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最终支持了祝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夫妇赔偿祝某各项损失30000元。

  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因水管开裂、堵塞、忘关水龙头等原因引发的商品房漏水问题逐年增多,如水管开裂等持续性原因导致的渗漏可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原因,但像本案中偶然未关窗户导致的室内积水渗漏问题一旦天气转晴,房内积水清除,对于相邻房屋渗漏的原因一般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那此种情况下受损房主是否自认倒霉?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的规定。

  众所周知,卧室施工时地、墙面无防水,卧室地面积水时势必会向下渗透,恰恰此时祝某家对应位置的客厅吊顶渗水,故祝某诉称张某家积水渗漏至祝某客厅的陈述与事发时间、地点均相互吻合,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中祝某虽未申请对其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综合全案证据,祝某关于其房屋渗水系张某夫妇的601室房屋漏水导致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支持。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朱洁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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