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30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常州一名年近8旬的老人,在公交车上猝死,事后,老人的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做出赔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当天上午9点多,老人马某乘坐公交车出行,车辆驶出后不久,马某突然从座位上晕倒在地。
常州经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常鑫介绍:“公交车司机发现后,就及时报警,并拨打了120。120到场以后,就及时地将老人送到了医院。”遗憾的是,老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常鑫告诉记者:“因为老人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经过诊断,老人是猝死。”事后,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5582元。
常鑫说:“死者的女儿认为老人跟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她们认为,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认为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认为,老人本身自身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他们在发现病人晕倒过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所以他们认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常鑫表示:“本案中,老人晕倒在地后,承运人随即停车靠边上前查看,并且拨打了120、110,由于事发突然,且公交车司机并非专业急救人员,在无法准确判断老人晕倒原因的情况下,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合理履行了救助义务。”
此外,相关证据显示,老人年近8旬,生前患有高血压,结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猝死死因,老人的死亡并非外力等其他原因所致,应属自身原因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